第645章 社会进步(1 / 2)

汉魏文魁 赤军 1745 字 6天前

人类社会总是螺旋状向前发展的,进两步、退一步是常事,此乃是勋曾经教授过周不疑的重要理念。以古鉴今,因往见来,某些事情你以为一成不变,其实与古礼、古法已有差异;某些事情你以为今不如古,要看到此乃大进步的先兆;某些事情你以为今人胜古,也要警惕不使倒退、反复。

即以眼前这些奴婢而论。

后世某些学者不承认自秦汉以后,中国便进入了封建社会,认为近代以前中国一直未能摆脱奴隶制的枷锁,起码属于半封建半奴隶社会。理由也很简单,即一直到清代,社会上依然存在着数量庞大的官私奴婢,在社会生产和生活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。

是勋本人是反对这一论断的,理由有二。其一,研究一个社会的基本形态,就必须抛开日常生活不谈,而只考虑生产模式,究其大要,忽略特例,而自秦汉以降,中国社会长时期以农为本,除个别特殊时期,或者特殊地区外,劳动者当中自耕农和半自耕农的数量占有绝对优势,必然不属于奴隶制。

第二点更为重要,即切不可将奴婢与奴隶等同看待也。

何者为奴隶?指彻底丧失人生自由,受他人任意驱使,为奴隶主无偿劳动,不可能积蓄任何私人财富,甚至连生死都掌握在奴隶主手中的人。

是勋即以此为开端,来详细解答周不疑的问题:“吾尝以胡人为子,元直知否?”

周不疑点点头,说您收过鲜卑拓拔部的少主为养子,起名是魏,这事儿我确实知道。

是勋便道:“是故,吾于胡中事稔熟也。胡中所俘虏者、举债难偿者,皆没为奴,驱使劳役,动辄鞭笞,且其主可擅杀奴而无罪也。是以奴为物也,而非人也,自毁吾财,可讥为奢,而不可斥为暴矣——其俗如此。”

周不疑闻言,略有些不快地皱了皱眉头,低声道:“是故等于禽兽也。”

是勋笑一笑,说你可别这么想,其实咱们上古之世,也跟如今的胡人没有太大区别——“是故夏、殷以人为祀,以人为殉,为其非人也,乃奴也。即于国初,主于奴婢可‘告杀’,则与耕牛何异?奴婢伤人而弃市,则与犬马何异?”

汉初延续秦律,规定主人不能擅自杀害自家奴婢,而必须要先告官,获得官家的许可——其实这跟不得擅杀耕牛,耕牛因老病将死而必杀之的,先得去官府备案,又有什么区别?倘若奴婢伤害了良人(自由民),则不论情节轻重,一律斩首,这跟我家的狗啊马啊什么的伤了人,而必须斩杀以向对方赔罪,又有什么区别?还是不把奴婢当人看啊。

“是故董子上奏孝武皇帝,使去奴婢,除专杀之威,斯乃以人为人也……”董仲舒曾经建议,奴婢犯错,可以责罚,不可杀戮,奴婢有罪,国法惩处,不可施以家法——“地节中,传魏相婢有过,自绞死,赵广汉疑为擅杀,乃突入相府,召其夫人庭下受辞;建平中,王获杀奴,而为其父莽所逼自杀——岂夫人之贵,不如婢耶?岂儿女之亲,不如奴耶?或广汉枉法,王莽钓誉耶?国法如此,时论亦乃与古时不同耳。”

汉宣帝地节年间,传说丞相魏相府中有一名婢女上吊自杀了,京兆尹赵广汉怀疑是被魏相夫人因忌妒而杀害的,于是亲自领着吏卒闯入相府,勒令魏相夫人跪在庭中接受质问——此案后来查明,魏相夫人确实因为忌妒而责打过那名婢女,但那婢女却是离开相府后自己上吊死的,于是判定魏相夫妇无罪。

汉哀帝建平年间,王莽辞位隐居,因为他的次子王获杀害了一名家奴,王莽大怒,切责王获,竟然逼得王获自杀。

是勋问了,为什么会出现这么两桩事?是因为丞相夫人还没有一名婢女尊贵吗?是因为王莽爱家奴要超过爱儿子吗?怎么可能!或许还有人会说,那是因为赵广汉想要诬陷魏相,王莽则为了沽名钓誉,可是倘若国法规定杀奴无罪,赵广汉又哪敢那么干呢?倘若舆论认为杀奴无罪,王莽又怎么可能以此来博取赞誉呢?

因为国家法律和社会舆论,都跟汉初时候大不相同了呀。

“得国易而守国难,此秦二世而亡者也。魏即得天下,亦未必长久,即以汉论,前有异姓割据,中有诸吕乱政,后有七国之变,设一蹉跌,亦旋起旋灭,则即兵细柳,无以当匈奴也。胡之入华,变更国俗……”再一指庭中那些奴婢——“恐彼等不得更为人也。即我等,亦将受俘而为奴矣。”